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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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王林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暸本院105年度營簡調字第484號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內容,爰依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法院組織法
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聲
請自費交付民國105年11月15日開庭之錄音光碟(下稱系爭
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調解程序於法院行之,於必要時,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
之。調解委員於其他適當處所行調解者,應經法官之許可;
前項調解,得不公開;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
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
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民事訴訟法第410條、第422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錄音光碟為調解程序兩造所為之陳述
,而調解程序得不公開,是調解程序中所為之錄音,該錄音
光碟若得予交付,有違調解程序不公開行之本旨;且兩造在
調解程序中所為之陳述,原則上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而聲
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營簡調字第48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105年11月15日調解程序之系爭錄音光碟,並未敘明有何
為主張或維護聲請人何種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且迄未說明聲
請法庭錄音光碟之目的為何,致本院無從認定是否為主張或
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逕行聲請交付系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
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
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玉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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