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花小字第310號
原 告 彭萬得
被 告 張秀蘭
上列當事人105年度花小字第31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11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劉昆鑫
通 譯 何靜惠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600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劉昆鑫
法官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