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8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820號
原 告 陳建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妏姍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072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復原告
之起訴狀簽名欄漏未簽名或蓋章(印刷字體不具簽章之效力),
爰命原告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補正已簽章之起訴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