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曾光彬
林建亨
林素鈴
被 告 劉兩明
上列當事人105年度花小字第32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上午10時38分在本院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陳柏志
通 譯 吳家慶
朗讀案由。
到庭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林建亨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294元,及自民國105年9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陳柏志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