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一0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義分公司(分行)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佰壹拾陸萬元,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經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十六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限為二十年,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止,寬限期自借款日起十二個月,在此期間依借款金額按月繳付利息,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二二八期,按期於當月二十三日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約定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二五(目前為年息百分之八點五),遲延清償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原訂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違約金加倍計付。詎被告乙○○在寬限期內,利息僅繳納至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止,竟未再為繳納,現尚欠本金二百十六萬元整,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約已視同全部到期,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二百十六萬元,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廿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之判決。
三、查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借款二百十六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限為二十年,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止,寬限期自借款日起十二個月,在此期間依借款金額按月繳付利息,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二二八期,按期於當月二十三日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約定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二五(目前為年息百分之八點五),遲延清償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原訂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違約金加倍計付。被告乙○○在寬限期內,利息僅繳納至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止,竟未再為繳納,現尚欠本金二百十六萬元整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等情,業經提出借據、放款帳戶資料表為證,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兩造所訂之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四條記載「借款人對貴行先定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得減少對借款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等語,有借據乙紙可按,茲被告乙○○在寬限期內利息僅繳內至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廿三日止,竟未再為繳納,現尚欠本金二百十六萬元整,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說明,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尚欠之本金二百十六萬元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袁再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吳豐生
附表(本表金額均為新台幣)┌──┬────┬────────┬────┬───┬────────┬─────┬───────┬──────────┐│編號│借款憑證│借款金額│借款日│利率%│結欠本金│到期日│應繳利息起算日│違約金│├──┼────┼────────┼────┼───┼────────┼─────┼───────┼──────────┤│1│借據│貳佰壹拾陸萬元整│89/03/23│8.5%│貳佰壹拾陸萬元整│109/03/23│89/10/24│自約定攤還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時││││││││││,按借款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份按借款利率之二││││││││││成加付違金。│├──┴────┴────────┴────┴───┴────────┴─────┴───────┴──────────┤│結欠本金合計:貳佰壹拾陸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