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2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東諭選任辯護人趙元昊律師
黃慧仙律師被告 黃佳隆 選任辯護人 蕭仁杰 律師被告 李進興 選任辯護人劉楷律師
李德正 律師 趙立偉 律師被告 許金華 選任辯護人 枋啟民 律師被告 董仁豪 選任辯護人 廖大鵬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吳東諭、黃佳隆、李進興、許金華、董仁豪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東諭、黃佳隆、李進興、許金華、董仁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吳東諭、黃佳隆、李進興、董仁豪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被告許金華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均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5月3日將被告等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0年7月26日訊問後,認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上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且皆有羈押必要,爰均自100年8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吳勇毅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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