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24號
100年度訴更㈠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簡少僅選任辯護人陳慶尚律師
蔡逸蓉律師被告 李進興 選任辯護人 劉楷 律師
段思妤 律師被告 許秀華 選任辯護人 魏釷沛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許金華 選任辯護人 枋啟民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簡志青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林鈺琅法官吳承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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