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16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1603號
原   告  蔡羽宸
訴訟代理人  蔡東霖
被   告  曾妍柔
       陳立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
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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