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勞小字第27號
原 告 林邵蘭君
訴訟代理人 楊四源
被 告 大景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政鋒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7日
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被
告補正「被告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之依據及理由、原告受僱於被告
之期間及原告102年12月至103年5月間之月薪」,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