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99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威伶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775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150元
ꆼ本件被告於起訴前即已更名,請具狀更正其姓名及並提出本
件訴訟之相關證物,以利訴訟進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