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673號
原   告  林韋丞
       李家豔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万騰劉玲亨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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