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54號
原 告 鄧李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蕭盈安 間請求給付合會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