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841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徐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德明邱德煌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配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繼承人 邱主賜 之繼承系統表
,並以書狀補正追加被告之姓名、住居所及戶籍謄本,逾期即駁
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撤銷被告間之遺產分割協議,惟請求撤
銷遺產分割事件係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而原告並未查明全
體繼承人姓名並以之為共同被告,自屬當事人不適格,爰命
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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