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蔡聯芳
代 理 人 林姿瑩 律師
相 對 人 蔡忻惠 即 蔡綉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蔡忻惠即蔡綉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103年度營簡字第26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現無工作,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許扶
助,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審查表、審查決定通知書等,
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柳營
簡易庭103年度營簡字第265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再由原告
提起之上開民事訴訟之事實及證據,尚難認定其所提出之訴
訟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