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570號
上 訴 人 劉瑞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子雲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