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6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690號
原   告  顏國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冠凱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