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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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223號

上訴人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祥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 律師

被上訴人 程彩梅

訴訟代理人 梁志偉 律師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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