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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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3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簡家均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家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家均前犯強盜等罪,經本院113年度聲保字第231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簡家均原執行有期徒刑25年11月,嗣因刑期變更,分別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6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4月2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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