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之「:共同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應更正為「:共同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事實欄二、第一行「:案經附表所示之新點子:」應更正為「:案經新點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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