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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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30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因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
2項、第12條聲請予以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並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經審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五│六│├───────┼──────┼──────┼──────┼──────┼──────┼──────┤│罪名│加重竊盜│加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加重竊盜│加重竊盜│││││條例施用第一│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級毒品│││├──┬────┼──────┼──────┼──────┼──────┼──────┼──────┤│宣│應予減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告├────┼──────┼──────┼──────┼──────┼──────┼──────┤│刑│不應減刑│││││││├──┴────┼──────┼──────┼──────┼──────┼──────┼──────┤│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刑法第321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21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1項第3款│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第1項第3款│第1項第3款│││││1項│2項│││├───────┼──────┼──────┼──────┼──────┼──────┼──────┤│犯罪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95年12月2日│95年6月間某│95年6月間某│95年10月15日│95年10月28日││)│或28日││日至95年12月│日至95年12月│││││││2日│2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臺灣士林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士林地方│臺灣士林地方││機關││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90年度偵字第│95年度偵字第│95年度偵字第│95年度偵字第│95年度偵字第││││15062號│15062號│4449號│4449號│13312號│13312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臺灣士林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士林地方│臺灣士林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號│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易字第││審││1772號│1772號│2582號│2582號│1526號│1526號││├────┼──────┼──────┼──────┼──────┼──────┼──────┤││判決日期│96年1月8日│96年1月8日│96年2月27日│96年2月27日│95年11月20日│95年11月20日│├──┼────┼──────┼──────┼──────┼──────┼──────┼──────┤││法院│臺灣士林地方│臺灣士林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士林地方│臺灣士林地方││確││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易字第││決││1772號│1772號│2582號│2582號│1526號│1526號││├────┼──────┼──────┼──────┼──────┼──────┼──────┤││確定日期│96年2月10日│96年2月10日│96年3月26日│96年3月26日│96年5月10日│96年5月10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十六年罪犯減刑│第3款│第3款│第3款│第3款│第3款│第3款││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又15日│又15日│又15日│├───────┼──────┴──────┴──────┴──────┴──────┴──────┤│備註│編號1至2號所示之宣告刑,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3至4號所示之宣告刑,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5至6號所示之宣告刑,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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