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調字第178號遷讓房屋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9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前將坐落嘉義縣○○鄉
○○○段○○○○號地上建物即門牌嘉義縣水上鄉村下寮二
十四之十四號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住家用二層樓房一棟遷讓
返還聲請人,當場將門鎖匙貳把交由聲請人收受。
二、相對人同意遺留上開房屋內彈簧床一張、舊書櫃一張、鞋櫃
一張、茶桌一張及廚房什物任由聲請人處理。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陳湘蓉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