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2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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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3號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丙○○○○○○
共同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
相 對 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23號排除侵害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9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林虹儀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等 到
  相 對 人 戊○○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將佔用聲請人所有嘉義市○○段○○○○○號,如附圖
  所示代號A、面積145.45平方公尺,向聲請人辦理承租,租
  金每月壹仟五百元,租期三年(自98年10月1日至101年9月
  30日)。期滿如欲續租,應另訂租約(租金調整幅度每月
  不得超過三百元),如未續租,相對人應無條件拆除房屋,
  將土地返還原告。
二、租金每半年為一期,相對人應每半年繳交一次,應於每半年
  第一日繳交,如逾一期未繳交者,聲請人得解除契約,相對
  人應無條件拆除房屋,將土地返還聲請人。
三、同地號其餘週邊之土地620.55平方公尺(即附圖B部分),
  自即日起無條件返還聲請人。
四、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自98年10月1日起算,前五年租金壹萬
  伍仟元。
五、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六、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兩千元,餘由聲請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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