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9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9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九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輔佐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三四號)及移易庭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移由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直接或間接為騷擾行為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為丙○○之夫,其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曾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許,在台中縣○○鄉○○村○○路○巷○弄○號之住處,因財務問題,與丙○○互毆,致丙○○受有傷害,而為丙○○聲請本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於同年六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度家護字第三五九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甲○○不得對丙○○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丙○○為騷擾行為,且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並已送達甲○○。惟甲○○基於違反上開保護令之概括犯意,在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內:㈠先於九十二年八月三日二十一時許,在上開住處,大聲咆哮要求丙○○撤回保護令,踢客廳內桌椅,將祭祀用杯筊、供杯從神桌上取下擺放在地面,供奉之神像則從神桌移置到供卓,並拔下神桌上之燈具二盞,而對丙○○併為直接及間接之騷擾行為;㈡又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十六時三十分許,在上開住處附近,藉口丙○○竊其財物藏匿在丙○○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中,而損壞該部機車之油箱,使喪失一部分效用,無法騎乘,而間接為騷擾丙○○之行為。
二、案經丙○○訴由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該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本院沙鹿簡易庭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移由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右開事實業據被告甲○○自白無誤,認罪在卷。本院查:㈠右開事實欄所載被告第一次違反本院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等情節,除已為告訴人指明在卷,並經被告坦承屬實外,復有本院九十二年度家護字第三五九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影本一件附卷可稽,且參卷附之現場照片八張,足證被告應有將祭祀用杯筊、供杯從神桌上取下擺放在地面,及將供奉之神像則從神桌移置到供卓,並拔下神桌上之燈具二盞等直接、間接騷擾告訴人之行為;㈡又前揭被告第二次違反之情節,不僅告訴人已詳為敘明遭被告間接騷擾之過程,被告也供認在卷,並有警方所製作被告毀損該部機之現場位置圖一紙,及該部機車經被告毀損後,汽油污漬地面之現場照片二張等附卷可為佐證;㈢綜合上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二次違反本院民事通常保護令之裁定,而對告訴人為直接及間接之騷擾行為等犯行,已足可認定。
二、按本院九十二年度家護字第三五九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係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規定所為之裁定;且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三項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本法所稱騷擾者,謂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故核被告違反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之行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及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被告先後二次違反保護令之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再者,被告所犯連續違反保護令罪及毀損罪等二罪間,因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構成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應從較重之違反保護令一罪處斷。至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八0號移送併辦部分,雖未經起訴,因與起訴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故應由本院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漠視本院所發保護令之行為,固非可取,並致告訴人精神上相當之困擾,惟其年事已高,且尚無危及告訴人身體、健康之言行,又坦承犯行,態度不惡,遂再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素行、方法、手段等一切情狀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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