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236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 律師
林輝明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98年度訴字第95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已於99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上訴人就契約書上印文,有送鑑定之必要,聲請再開言詞辯論,本院以該印文是否與秀水鄉農會檢送之資料上所蓋印文是否相同一節,確有鑑定之必要,聲請為有理由,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9月30日上午10點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並指定準備程序期日,請於期日到庭。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朱樑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茆亞民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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