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重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131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效文 律師受告知訴訟人丁○○被上訴人丙○○
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