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九號
原告大沃山電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亦容 住同右送達處所台北市○○路○段○○號被告碩擇實業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汐止市○○街○○○巷廿七號七樓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零肆仟肆佰柒拾伍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肆仟捌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肆拾玖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玉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呂志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