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7年重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四0三號
原告甲○○
送達代收人 張立業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 張寶丹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八百零四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八萬
四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八萬零三百五十五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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