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3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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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3234號
抗 告 人  賴雯瑛
訴訟代理人  賴建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威光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九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
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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