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3234號
抗 告 人 賴雯瑛
訴訟代理人 賴建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威光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九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
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