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5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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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421號
上 訴 人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仁煌 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柒萬捌仟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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