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調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蘇加豪
蘇世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加豪、蘇世雄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蘇加豪、蘇世雄應將嘉義縣
○○鎮○○段○○○○○○○號土地,於民國107年9月11日以分
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並將該土地回復為公同共有
等語。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法律關係係主張行使撤銷權,核其
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
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
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