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小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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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20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鄭凱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位於「屏東縣○○鄉
○○村○○路○號」,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