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小調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小調字第984號
聲 請 人 陳韋仁
法定代理人 陳俊成
相 對 人 陳厚彰
法定代理人 巫美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
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2款、第1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為其父陳俊成,有其
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於聲請狀未將陳俊成列為法定
代理人,且書狀未經法定代理人陳俊成簽名或蓋章,本院於
民國108年1月22日調查程序期日當庭裁定命聲請人應於10
8年2月15日前補正,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