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5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王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高雄市,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
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
應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書記官粘嫦珠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