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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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陳森澤
       陳宏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將債權讓與一事通知相對人,惟該
通知經郵務送達結果,遭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為此聲
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債權憑證、債權移轉通知函、退回郵件及戶籍謄本等資料影
本為證,而相對人目前戶籍址均仍為桃園市○○區○○里○○
鄰○○○路○○○號,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憑,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陳森澤、陳宏
炯之住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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