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16號原告 邱凱菱 被告 劉陳秀琴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6,84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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