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宣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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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148號聲請人 王周月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王德音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王德音(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學甲區新達里22鄰山寮55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王周月紅(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鄰○○路○○○號6樓)監護宣告之人王德音之監護人。
指定 王俊仁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鄰○○路○○○號6樓)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王德音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王德音(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學甲區新達里22鄰山寮55號)之配偶,王德音於98年7月15日中風,致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聲請人為此爰聲請鈞院對王德音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王德音之監護人,及指定聲請人與王德音所生之次子王俊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係王德音之配偶,有戶籍謄本2件為證,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王德音為監護之宣告,自屬有據。
(二)又聲請人主張王德音因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王德音之能力概述表1件、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1件、台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1件為證,且本院於100年7月26日在鑑定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附設精神療養院醫師 施仁雄 面前訊問王德音,王德音對問話無法明確回答,常以點頭表示,又鑑定醫師對王德音為精神鑑定結果認:「一般醫學檢查:個案意識呈清楚狀態,但外表木訥,對問話無法明確回答,必須靠他人協助下可進食,行動須別人扶持,大小便及個人衛生須他人部分協助。精神檢查方面:個案的注意力、判斷能力、對人、時、地的定向感、記憶能力、計算能力及抽象思考能力均有明顯缺失。並有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鑑定判定:基於受鑑定人有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且接受治療後回復可能性甚低,因而不能管理自己財產,可為監護宣告。」等語,有本院100年7月26日監護宣告訊問筆錄1件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對王德音為監護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次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王德音之配偶,王德音之父親 王朝文 、長女 王渝琪 、長子 王俊杰 、次子王俊仁、女婿蘇峻宏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王德音之監護人、由王俊仁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業經聲請人 陳明 在卷可按,並有戶籍謄本5件、戶口名簿1件、親屬團體會議紀錄1件、同意書1件、印鑑證明1件附卷可憑,堪予認定。本院審酌聲請人係受監護宣告人王德音之配偶,與王德音關係最為親近,聲請人有意願擔任王德音之監護人,王德音之父親及子女、女婿亦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王德音之監護人,因認由聲請人擔任王德音之監護人,最能符合王德音之最佳利益,為此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王德音之監護人;又王俊仁係受監護宣告人王德音之次子,衡情王俊仁應會本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王德音之最佳利益,與監護人共同開具財產清冊,且王俊仁亦願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是爰指定王俊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利監護事宜之執行。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