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16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陳秀琴 被上訴人即原告 邱凱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7月18日102年度訴字第3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