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 梁凱莉 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7,3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施春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