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0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堯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堯任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堯任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鄭堯任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罰金新臺幣7萬元,如易服勞│罰金新臺幣7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185條之3│├───────┼─────────────┼─────────────┤│犯罪日期│100年10月6日22時許│100年8月9日16時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關年度及案號│年度速偵字第5166號│年度撤緩偵字第61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交簡字第5316號│101年度交簡字第898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2日│101年2月29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交簡字第5316號│101年度交簡字第898號││決├────┼─────────────┼─────────────┤││確定日期│100年11月21日│10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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