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3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13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13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9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拾包(含袋重拾陸點肆柒公克)、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之塑膠袋壹批,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含玻璃球肆個)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78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6年8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9月3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362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警惕,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3月4日上午9時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街○段○○巷○○號居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99年3月4日14時20分許,在其上開居所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小包(含袋重16.47公克)、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之塑膠袋1批,及甲○○所有,供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含玻璃球4個)。
二、本案證據除增列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包(含袋重16.47公克)、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之塑膠袋1批、吸食器1組(含玻璃球4個)外,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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