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丙○○男29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戊○○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丙○○因感染愛滋病毒,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以便就醫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予以羈押在案。而聲請人所涉之準強盜罪嫌,業據證人辛○○、庚○○、己○○、 張建文 、乙○○、甲○○、 張有都許展揮 證述明確,並有照片四幀及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一紙附卷可稽,復有開山刀一把扣案足憑,共同被告丁○○亦自承搶奪手機之事實,堪認犯罪嫌疑重大,斟酌本件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若不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故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
三、聲請人雖經以免疫酵素抗體及西方墨點檢查診斷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即HIV,俗稱愛滋病毒),然聲請人目前病情尚不需抗病毒藥物治療,一般照護即可,且臺灣高雄看守所已依法務部函頒「HIV個案管理方案」配合醫療處置,並採取隔離病舍,由專業醫療、心輔人員給予妥適之醫療輔導等情,業據臺灣高雄看守所九十四年二月三日以高所正衛字第○九四九○○○二○四號函檢附診斷證明書及傳染病個案報告單一份在卷可參,是聲請人在高雄看守所既然能獲得妥適之醫療照護,即無停止羈押外出就醫之必要。況且,目前為止,醫學界尚未發現特殊有效根治愛滋病之方法,現有的治療方式僅能抑制病毒的活動,無法將病毒根除,而不能有效治療,聲請人縱使在外就醫,亦無法痊癒現罹疾病,而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現罹疾病,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之要件不符,是聲請人以感染愛滋病毒,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鄭詠仁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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