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19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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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字第19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簡字第19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億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9466號、第20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俊億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共拾伍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除補充、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至第2行「於民國110年1月19日3時7分起至同日20時許止」更正為「於民國110年1月19日3時7分起至同日4時14分止」、第3行「從手砸損如上開附表編號所示車號之自小客車及機車」更正為「徒手砸損如上開附表編號所示車號之自小客車、自小貨車及機車」、犯罪事實欄二第3行「 陳建彰李俊傑 」補充為「陳建彰、 王伯瑄 、李俊傑」、第4行「 簡佩 伃」更正為「 簡珮 伃」。
(二)附表編號1:發生時間欄「110年1月19日3時30分許」更正為「110年1月19日3時7分至3時30分間某時」。
(三)附表編號2:發生時間欄「110年1月19日4時45分」更正為「110年1月19日3時7分至4時14分間某時」、損失金額欄「15000」更正為「17348元」。
(四)附表編號3:發生時間欄「110年1月19日7時02分」更正為「110年1月19日3時25分許」、毀損狀況欄第2行至第4行「前引擎蓋、烤漆刮傷」更正為「前引擎蓋烤漆刮傷」。
(五)附表編號4:發生時間欄「110年1月19日7時18分」更正為「110年1月19日3時15分許」、損失金額欄「6500」補充為「6500元」。
(六)附表編號5:發生時間欄「110年1月19日7時50分」更正為「110年1月19日3時42分許」、發生地點欄「臺中市○區○○○號、太原六街口」更正為「臺中市北區太原北路、太原六街口」。
(七)附表編號6:發生時間欄「110年1月19日7時50分」更正為「110年1月19日3時7分至4時14分間某時」。
(八)附表編號7:發生時間欄「110年1月19日9時00分」更正為「110年1月19日3時7分至4時14分間某時」、發生地點欄「臺中市○區○○○路00號」補充為「臺中市○區○○○路00號對面」。
(九)附表編號8:發生時間欄「110年1月19日10時00分」更正為「110年1月19日3時7分至4時14分間某時」。
(十)附表編號9:發生時間欄「110年1月19日11時00分」更正為「110年1月19日3時42分許」。
(十一)附表編號10:發生時間欄「110年1月19日11時30分」更正為「110年1月19日3時7分至4時14分間某時」、發生地點欄「臺中市北區太原北路、忠明二街口」更正為「臺中市北區太原路一段、忠明二街口」。
(十二)附表編號11:發生時間欄「110年1月19日12時30分」更正為「110年1月19日3時7分至4時14分間某時」。
(十三)附表編號12:發生時間欄「110年1月19日13時00分」更正為「110年1月19日3時7分至4時14分間某時」、被害人欄「 丁友翔 AYR-5986號自小客車」更正為「丁友翔AYR-5986號自小貨車」。
(十四)附表編號13:發生時間欄「110年1月19日15時00分」更正為「110年1月19日3時40分許」。
(十五)附表編號14:發生時間欄「110年1月19日20時00分」更正為「110年1月19日3時41分許」。
(十六)附表編號15:發生地點欄「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更正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對面人行道」。
(十七)證據部分:「告訴人 簡佩伃 」更正為「告訴人 簡珮伃 」,並補充「告訴人王伯瑄警詢中之指訴」。
二、核被告吳俊億15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被告所犯1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別論處。爰審酌被告無故持石頭、磚塊及徒手毀損告訴人 陳梅香許美香賴湘玲 、陳建彰、王伯瑄、李俊傑、 盧冠廷林宜蓁黃麗卿王嵩屹黃昱綺吳淑瑛 、簡珮伃、 張妤甄姜玉梅 之車輛,致告訴人等受有損害,且迄未能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賠償渠等所受損害,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9466號110年度偵字第20693號被告吳俊億男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俊億基於毀損犯意,於民國110年1月19日3時7分起至同日20時許止,先後在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地點,持石頭、磚塊、從手砸損如上開附表編號所示車號之自小客車及機車,足生損害於如上開附表所示之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
二、案經陳梅香委由 余長庭 、賴湘玲委由 廖致楷 、林宜蓁委由 謝志杰 、黃昱綺委由 葉庭宏 、吳淑瑛委由丁友翔、張妤甄委由 林新恩 、許美香、陳建彰、李俊傑、盧冠廷、黃麗卿、王嵩屹、簡佩伃、姜玉梅訴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及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吳俊億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復有告訴人代理人余長庭、廖致楷、謝志杰、葉庭宏、丁友翔、林新恩、告訴人許美香、告訴人陳建彰、告訴人李俊傑、告訴人盧冠廷、告訴人黃麗卿、告訴人王嵩屹、告訴人簡佩伃、告訴人姜玉梅指訴歷歷,復有路線圖、職務報告、估價單、收據、監視影像擷圖、現場及車輛毀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足資佐證,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被告先後多次毀損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檢察官張容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姿喻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附表編號發生時間發生地點被害人毀損狀況損失金額(新臺幣)附註1110年1月19日3時30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附近余長庭AWP-3366號自小客車(車主:陳梅香)前引擎蓋凹損、前擋風玻璃磨損111819元110偵194662110年1月19日4時45分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對面許美香APZ-1285號自小客車左後視鏡、左雨刷均折斷、左前車門刮傷15000同上3110年1月19日7時02分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對面廖致楷BCJ-0119號自小客車(車主:賴湘玲)雨刷折斷、前引擎蓋、烤漆刮傷、左後照鏡毀損17480元同上4110年1月19日7時18分臺中市北區太原路一段、華美街二段陳建彰2582-J6號自小客車後擋風玻璃毀損6500同上5110年1月19日7時50分臺中市○區○○○號、太原六街口王伯瑄AGX-6567號自小客車左前雨刷折斷、左前葉子板擦傷3000元同上6110年1月19日7時50分臺中市○區○○○路00號對面李俊傑AGK-1221號自小客車前擋風玻璃、左A柱毀損36000元同上7110年1月19日9時00分臺中市○區○○○路00號盧冠廷AMA-8861號自小客車左前雨刷、引擎蓋、左後視鏡11479元同上8110年1月19日10時00分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對面謝志杰9510-G2號自小客車(車主林宜蓁)右後視鏡4062元同上9110年1月19日11時00分臺中市北區太原北路、太原六街口黃麗卿BHM-1581號自小客車左前雨刷1316元同上10110年1月19日11時30分臺中市北區太原北路、忠明二街口王嵩屹AUV-7700號自小客車左後視鏡、雨刷、引擎蓋毀損11700元同上11110年1月19日12時30分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對面葉庭宏7638-Q5號自小客車(車主:黃昱綺)左後視鏡、後雨刷4600元同上12110年1月19日13時00分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對面丁友翔AYR-5986號自小客車(車主:吳淑瑛)前雨刷毀損、左前鈑件刮傷18400元同上13110年1月19日15時00分臺中市北區太原路一段、太原六街口簡珮伃0788-SH號自小客車(車主: 黃翌翠 )雨刷折斷3350元同上14110年1月19日20時00分臺中市北區太原北路、太原六街林新恩AYS-6680號自小客車(車主:張妤甄)左前雨刷折斷、鈑金刮傷2740元同上15110年1月19日3時7分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姜玉梅MRP-7599號機車機車右側、前側車殼破損、左側車殼刮傷、左側照後鏡斷裂13750元110偵20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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