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40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育豐 送達代收人 張通偉 被告 朱晏逸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798號強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魏威至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素珍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