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陞維
楊阿雪 陳喬淳 被上訴人即原告 江宛庭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8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所使用坐落臺中市○○區○○路○○○號建物之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61萬5200元,應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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