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差額地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98號原告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李柏卲 上列原告因給付差額地價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文炎 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93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