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3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保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9年10月6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芳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