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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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4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驊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驊原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之武士刀1支,經送鑑驗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上開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復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以111年度偵字第159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扣案之武士刀1支,經送基隆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鑑驗結果為
「刀刃長度為71公分,刀柄長度為30公分,刀刃不對稱,單面開鋒,鑑驗結果為列管刀械(武士刀)」,認屬上揭條例列管之刀械,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基隆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10年6月8日基警保字第1100039293號函及函附之基隆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紀錄表(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133號卷第11至17頁)在卷足憑,堪認扣案之武士刀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核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