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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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執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101號聲請人 杜秀儀 相對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下同)112年8月11日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就聲請人及相對人所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2點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資遣費、薪資共計新台幣(下同)12萬6,999元達成和解」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清算中之公司,應以清算人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8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亦有明文。而相對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海公司)於112年8月9日經高雄市政府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25300100號為解散登記在案,臨時股東會並選任陳秋白為清算人,有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龍海公司於解散後之清算人仍為原法定代理人陳秋白,是聲請人本件聲請以陳秋白為龍海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法即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雇於相對人公司,相對人公司積欠資遣費、薪資,共計12萬6,999元未給付,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112年8月11日達成調解,相對人公司同意於112年8月15日17時許前將上開欠匯入聲請人薪資帳戶,但相對人公司未依約給付,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1.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2.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3.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聲請人及相對人公司間之勞資爭議,前經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作成如聲請意旨所示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而於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節本附卷可稽,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