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品豪具保人林億晴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億晴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具保者,保證金應給付利息,並於依前條第3項規定發還時,實收利息併發還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古品豪因涉犯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2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8萬元並限制住居,復由具保人林億晴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乙節,有本院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具保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件在卷可稽(聲羈卷第43至57頁)。然被告具保後,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無著,並通知具保人督促或協同被告到庭未果之事實,有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金訴卷第329至339頁)、本院112年7月3日刑事報到明細及準備程序筆錄(金訴卷第347至350頁)、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金訴卷第351頁)、本院拘提函稿(金訴卷第357至363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7月17日 橋檢春玉 112助784字第1129033365號函(金訴卷第371頁)、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2年7月20日東檢汾黃112助284字第1129010888號函(金訴卷第373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112年7月31日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272262400號函暨檢還之拘票、報告書(金訴卷第375至387頁)、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112年8月4日信警偵字第1120028283號函暨檢還之拘票、報告書(金訴卷第389至394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112年7月31日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1272879900號函暨檢還之拘票、報告書(金訴卷第395至401頁)、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8月11日 花檢景仁 112助365字第11290180170號函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112年8月8日花市警刑字第1120022108號函及檢還之拘票、報告書(金訴卷第403至415頁)、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2年8月16日東檢汾黃112助284字第1129011884號函暨檢還之拘票、報告書(金訴卷第417至420頁)附卷足憑,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佐(金訴卷第425至427頁),足認被告已經逃匿,爰依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詹尚晃
法官施君蓉
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劉容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