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3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尹金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字第1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肆伍陸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尹金泓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扣案之大麻1包,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92、193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憑,且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執行卷宗屬實。而本件扣案之綠色乾燥碎屑1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後淨重0.456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3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852號卷第44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檢察官聲請意旨誤引94年修法前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等規定,復漏未引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均有未恰,而應予更正、補充,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郭素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